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购项目样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采购投标样品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递交并进入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样品。
第三条 样品递交
(一) 政府采购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递交的样品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规范送达交易中心指定的样品展示区域。
(二)样品应当于项目开标当日,且在开标前送达。供应商送达的样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投标之时至样品取回期间,样品的管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指定的样品展示场地。
(三)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指派工作人员到交易中心,负责样品的接受、清退、封样等管理工作。凡因采购文件规定不清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样品送达、接受、清退、封样等管理问题,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四条 样品退还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样品的退回工作,在评标结束当日须将样品取回,逾期未取回的,交易中心将视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完成本项目的全部流程,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样品封样
中标(成交)的样品和因项目质疑、投诉需要封样的,由代理机构自行负责封样并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和擅自更换样品或篡改样品的,由代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样品展示区域的管理
(一)除样品存取、管理及参加样品展示的负责人、涉及样品项目的评审专家、开标评标见证服务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样品展示区域。
(二)样品实行免费存放,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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