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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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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干部职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黔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切实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人性化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中心职能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对象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坚持业务规范受理原则,秉公办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了解与本岗位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悉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办理流程,熟练掌握工作设备的操作,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

第五条  执行“六个一”服务标准:一张笑脸相迎、一句问候暖心、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茶相敬、一份真诚办事、一声再见相送。

第六条  中心干部职工工作期间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二)着装规范:上岗必须统一佩带胸牌或摆放贴有照片的台签。统一着工作服,每年5月至10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4月着冬装。

(三)服务规范: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服务周到。

(四)接待规范:对办事群众所提的问题,认真倾听,耐心解答,能够当场答复的立即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详细记录后按程序尽快办理反馈;不属于自身职能职责范围的,先行记录并了解清楚后反馈。

(五)用语文明: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调语速适当,语言简洁、准确。

(六)仪态端庄:姿态自然大方。

1.仪表:精神饱满,衣着整洁。女同志化妆需大方适度,佩带饰品庄重得体,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男同志不留长发、胡须。

2.行走:挺胸抬头,目视前方,不插兜、不搭肩;

3.坐姿:腰身挺直,体态端正;

4.站立:双腿挺直,并与肩垂直,腿不交叉。

(七)保密要求: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操作流程的规定,不得私自泄露服务对象信息。

(八)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盗等防范措施,注意电器使用安全,离岗及时关好门窗、锁好抽屉、关闭电源,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七条  中心干部职工工作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遵守工作纪律,迟到、早退。

(二)工作时间无故脱岗、串岗、聊天,以及打瞌睡、吃零食、吸烟。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

(四)服务态度差,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服务对象。

(五)使用“不知道、不管、少啰嗦”等生冷语言。

(六)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嘻闹。

(七)在非吸烟区吸烟,玩电子游戏、上网聊天。

(八)穿拖鞋、短裤进入中心办公区域。

第八条  将干部职工遵守本规范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及日常监管范围。

第九条  中心干部职工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规违纪或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抓好兴“十风”治“十弊”转变干部作风保障高质量发展工作,严格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树立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干部良好形象,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第三条  规范对象为中心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以维护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操守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心干部职工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自觉约束“八小时以外”的言行,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权力滥用和影响公众形象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中心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党内法规条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讲真话、干实事,对党忠诚老实,不搞两面派、不做两面人;

(二)遵守《宪法》《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贤思齐,加强道德修养,加强党性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四)讲品德、讲格调、讲责任,反对“四风”,崇廉尚俭,不搞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落后文化的侵蚀;

(五)弘扬科学精神,移风易俗,崇尚文明新风,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不得有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严格执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不得酗酒、不得有酒后滋事等不文明行为;

(八)遵守道德规范,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向上向善,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第六条  中心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馈赠或宴请;

(二)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或兼职取酬;

(三)利用职务影响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组织或参加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涉毒等违法乱纪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六)严格执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等规定;

(七)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杜绝酒驾、醉驾、横穿马路等违法违规和不文明行为;

(八)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九)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

第七条  落实监管责任,党组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负主体责任。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担负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担负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各科负责人担负对科内干部职工的“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谈话、纠正。

第八条  中心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如有重大事项或因私、重要节假日需离开贵州省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并填写假期行程计划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综合科;假期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假期行程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综合科;综合科对干部报备的行程进行抽查核实。

第九条  中心支部加强对每个党员干部的党内监督,及时或定期通过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违反“八小时以外”有关规定行为做出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并向中心党组报告,做到源头监督管理、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将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列入对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内容及日常监管范围。

第十一条  中心干部职工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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