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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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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农村产权交易流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州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本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由州、县交易中心和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窗口)共同组成(以下统称交易中心)。

第三条本流程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中心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依相应规则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交易各方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本交易流程适用于下列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九)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十)依法允许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招商、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六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具体行政规定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七条转让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交易中心提交《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的内容包括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等。《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由交易中心统一制订,可向交易中心领取或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

第八条转让方申请进行交易的,应当向产权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产权服务站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及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书。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转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

2.转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3.转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

    (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按所交易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成员享有村集体份额以及村集体资产产生收益分配等文件)。

(五)相关决策、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1)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自愿转出的书面申请;

2)如为集体(组织)按规定形成的同意转出(流转)的决议;

3)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出(流转)的决议。

2.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

1)涉及产权使用权、经营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产权所有拥有者经营合同;

②原产权所有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2)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原承包方经营权合同;

②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的书面材料。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八)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及确认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九)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自然资源、住建、水务、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第十一条 各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收集汇总、核实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转让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乡(镇)农村产权服务站报各分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将推送至交易中心。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应当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涉及个人产权流转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集体产权流转的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均以发布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四条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意向受让方的,必须重新办理委托手续,再次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交易底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七条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他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当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由交易中心统一制订,意向受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可向交易中心领取或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书。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

2.受让人为集体的,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3.受让人为法人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联合体的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牵头人一方提交上述材料)。

(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的材料。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二条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转让人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代保管),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为交易提供服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成功后,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确认书》并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在30日内,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合同文件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确需备案的应当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转让公告及交易结果一致。交易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交易保证金实行由交易中心代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资金,确保账户中交易保证金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标的评估值2%收取。

第三十四条 成交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书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让方应急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成交受让方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经转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中心直接拨付至转让方账户。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据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转让方后,交易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交易结果确定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中止交易活动。

第三十九条中止期限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交易活动中止期间交易中心应当将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转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行业主管部门裁定后,及时恢复或者终止交易。

第四十条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黔南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网站上公告。

第九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严格按照转让方自愿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没有转让方的书面授权或者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为申请流转交易。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估值,原则上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也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农村产权的指导价格作为自行确定价的参考价。当转让方确定的转让底价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的产权流转交易估值由出让方自行确定,或自行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由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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