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ZJRCG2022013
二、项目名称:都匀市2021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A包)
三、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
投 诉 人: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都匀市绿茵湖绿卡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童贵安
委托代理人:杨新毳
联系方式:18985788036
被投诉人:贵州省君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都匀市马鞍山小区B区3栋22楼3-2202室
联 系 人:胡昌露
联系方式:18375076500
四、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人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贵州省君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都匀市2021年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A包(项目编号:GZJRCG202201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局递交了投诉书,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依法受理投诉。投诉内容如下(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标(成交)供应商贵州鸿丰科技有限公司,客观分得分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与我公司主观分得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性。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查证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局限于我公司所列的事实依据),如确认有虚假,依法取消中标供应商的相应得分及中标资格,并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2.请求复核“专家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审查中标供应商与我公司在主观分得分上的公平公正性。
五、调查基本情况
本局受理投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A包评分标准中商务分评分项规定“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商具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商具有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证明材料需全部在有效期内,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红公章。”和节能环保产品加分评分项规定“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保产品”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一项加0.3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两个品目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须提供其投标产品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贵州鸿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扬州市心心点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认证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9701224451)、中国环保产品(Ⅱ型)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9703(‖)0029))和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20701257031)、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SCA2020ELP03720135))。
经核查:1.由于贵州鸿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货物标的、制造商和《A包开标一览表》中显示的投标产品及品牌产地均未涉及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因此扬州市海德灯业有限公司不属于本项目投标产品的供应商或生产制造商,其公司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证书在本项目中不具有证明效力;2.根据贵州鸿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扬州市心心点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环保产品(Ⅱ型)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9703(‖)0029)显示“证书有效期: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而本项目评标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3.据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系统查询反馈的截图显示“扬州市心心点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C19701224451)的证书状态已于2021年5月6日由有效变暂停,于2022年8月12日由暂停变撤销”,证明扬州市心心点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节能证书(证书编号:CQC19701224451)在本项目投标时,已不在有效状态,不具有证明效力。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投诉事项提出主观分得分,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性,并假定中标供应商客观分得分情况,推定中标供应商主观分超出本项目评分分值标准的情况。经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分值标准、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及评标专家评分表核查,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主客观评审因素得分均未超过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分值。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六、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该投诉。
七、权利告知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都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