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匀财综〔2022〕11号
当事人:胡伟东
地 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路市交警支队宿舍大院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受理了“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编号YSZB2021-QN13)”的公开招标投诉。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
经查明,评审专家胡伟东、周继烈、唐作莉、冉鑫、张喜彬、施政、汤建文7人,于2021年11月3日对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编号YSZB2021-QN13)评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该项目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组长胡伟东对参加投标的8家投标人,按照评审组长负责2家,其他评审专家分别负责1家进行安排;
(二)评审专家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评标规定独立评审。尤其是对投标人现场阐述评分环节,投标人现场阐述结束后,评审委员会专家就各投标人现场阐述情况进行讨论,评审委员会组长胡伟东提议按照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9分,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8分,其他7分以下进行评分,其他评审专家未提出异议;
(三)7名评审专家按照座次,从评审组长胡伟东开始,依次对各自负责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涉及的技术分、商务分部分提出评分意见或评分范围,其他评审专家参照评分。
以上事实认定,有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视频监控录像、评审专家评分表、评审专家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和种类
7名评审专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6日依法向胡伟东寄出《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匀财综〔2022〕2号),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胡伟东分别于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2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陈述申辩补充意见。经复核,其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
据此,本局决定对胡伟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予罚款3000元;
3、由于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退还已领取的评审费。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都匀市财政局专户(开户名称:都匀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黔南分行;账号:52700000001812014438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匀市人民政府或者黔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都匀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