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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财政局关于对都匀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粮采购项目(二次)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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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财政局

关于对都匀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粮采购项目(二次)的处理决

定书

匀财综﹝2020﹞12号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应急管理局、各投标人: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都匀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粮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0773-2041GZZC00031),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开标会于2020年7月22日10时30分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10室举行,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计8家。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该项目评标结果的情况说明,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均不满足资格性审查条件。我局及时与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并调取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书和评标报告等资料,现已审查结束。

经查,都匀市应急管理局(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委托给了招标代理机构,然而招标代理机构并未在开标结束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而且将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事宜交由评标委员会,致使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进入评标环节。因此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违规问题。

上述行为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的规定不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对“都匀市应急管理局救灾粮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0773-2041GZZC00031),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或黔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都匀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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