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匀财综[2020]9号
当事人: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联系人:王俊力 联系电话:15180709080
一、违法事实
扬州市金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10时30分参加“2019年度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照明设施项目”(项目编号:JHC2020J-020HW号)投标,经专家评审当事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省金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于2020年4月2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和《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中标公告,并于同日通知当事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当事人截至2020年4月22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2020年4月23日都匀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收到当事人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放弃中标函件,2020年5月13日采购人再次收到当事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中标放弃函。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而当事人所提出的因产品成本计算错误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除此之外都不属于正当理由。
2.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采购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告、当事人提交的放弃该中标项目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553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对当事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不予退还。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55350元及投标保证金50000元缴入国库(收款单位:都匀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国家金库都匀市支库),并将执行结果及依据复印送我局综合科(采购办)备查。
四、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政府或黔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都匀市财政局
2020年6月5日